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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签证的回国相关规定

所属栏目:美国留学, 交流访问签证 发表时间:2012-04-05 来源:本站原创

  J-1签证回国居住2年的规定,是指该签证或身份持有人在其参加的交流计划结束后,不得在美国境内申请延期、转换其他非移民签证或者申请永久居留,必须返回原居住国,2年以后方可再次申请进入美国的同类或其他非移民类签证或申请在美国永久居留。由于J-1签证涉及的范围广,人员结构也各有不同,因此按移民法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豁免回国2年的限制。

  (1)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其证明是由该国政府或其在美国的使领馆或领事机构所出具的“不反对书”; 申请人在提出绿卡或其他签证申请时,随同附上申请函和“不反对书”影印件即可。不需填写专门表格。“不反对书”正本将由申请人居住国之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不反对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资助的,其申请一般都可获得批准。

  (2)由美国政府机构出面特别要求者。如果是基于美国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者,也无须填写专门表格(有关机构的自备表格除外),该机构将会负责申请事宜。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清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3)其回国居住2年将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属带来极大的困难。

  (4)返回其居住国将会受到迫害。

  如果申请人要求豁免是基于给在美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家属带来极大的困难之理由,或者返回其居住国将会受到迫害,申请人必须填写其他表格,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寄往地方移民局或按规定向地区移民服务中心申请。移民局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初步决定,然后将其申请转至美国新闻总署。美国新闻总署在对申请案审核后作出建议性意见,再将申请发回移民局,移民局一般都遵从新闻总署的意见,对申请作出最后决定,申请人的豁免申请如果被拒绝,不可以申诉,也不得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美国新闻总署对豁免申请有最终决定权。

  对持J-1签证的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请豁免回国居住的条件有相当严格的要求。即使其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该学生也很难被批准豁免。但监于美国医疗机构以及边远地区对医生的需求,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案对外国医学院毕业生申请豁免的条件作出了特别规定。如申请豁免回国居住两年,除申请人居住国政府不反对豁免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州政府有关机构提出豁免要求,但该州所公配到的豁免数量在该财政年度未超过20名。

  (2)申请人已获得医疗机构的全职雇用并同意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要求豁免。

  (3)申请人同意在健康和人类服务部长指定为缺医地区行医不少于3年,同时获得联邦或州政府有关机构出面申请豁免。

  但如果未履行合同或未完成合同规定的职责,或者在3年中该中请人的被雇用不再符合公众利益时,其仍然不得申请永久居留或其他非移民签证。

  根据美国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大陆持J-1签证的交换访问者在美国结束学业后,必须受返回中国大陆居住2年的限制。但持J-1签证的香港交换访问者不受返港居住2年的限制。不过,如持香港特区护照的交换访问者是由政府资助或公派,仍受回国居住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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